最高可获奖励200万!山东省推动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
发布日期:2025-01-20 22:12

近日,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联合印发《山东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以下称《办法》),推动全省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服务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

《办法》指出,山东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服务网作为全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高校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载体,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投入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单台(套)3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均须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并加装物联网传感器,面向全社会开放,实现科研资源共享共用;鼓励财政资金购置的单台(套)30万元以下的科研仪器及非财政资金建设或购置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省科技厅依据绩效评价结果对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效果好、用户评价高、综合效益突出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每年最高200万元奖励。鼓励各设区市设立相应的奖励资金。

《办法》要求,管理单位应当自科研设施和仪器完成安装使用验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开放条件的科研设施和仪器加入开放共享服务网;科研设施和仪器信息发生变更后,管理单位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开放共享服务网相关信息变更,确保数据完整和准确。科研设施和仪器相对集中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可通过建设科研仪器中心、分析测试中心等方式,集中集约管理,促进科研设施和仪器开放共享和高效利用。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管理单位委托专业化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参与开放共享服务,提高全社会科研设施和仪器使用的社会化服务程度,享受相应政策支持。鼓励管理单位开展国产科研仪器应用示范,为加快科研仪器国产化提供支撑。

省科技厅将牵头按年度对管理单位的科研设施和仪器组织管理、运行使用及开放共享服务成效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将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绩效评价结果纳入省级创新基地及平台申报、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引导管理单位推进科研设施和仪器的开放共享。

《办法》还新增查重评议内容,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对利用省级财政资金购置单台(套)价格在50万元以上,用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的科研仪器设备,省科技厅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查重评议,作为批准新购科研仪器事项的重要依据。


关键词:科研基础设施 科研仪器 开放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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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仪表网
编辑: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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