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生态环境管理水平,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生态环境部制定了《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等七项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环境空气 臭氧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590 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臭氧的化学发光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臭氧的连续自动测定。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2 nmol/mol,测定下限为8 nmol/mol。
《环境空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化学发光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氮氧化物的化学发光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和氮氧化物的连续自动测定。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1 nmol/mol,测定下限为4 nmol/mol。
《环境空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紫外荧光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193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654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818 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紫外荧光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二氧化硫的连续自动测定。当使用仪器量程为(0~500)nmol/mol 时,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1 nmol/mol,测定下限为4 nmol/mol。
《环境空气 颗粒物的测定 β射线吸收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连续自动测定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HJ 9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采样器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3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5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817 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 和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和质控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β射线法。适用于环境空气中颗粒物的连续自动测定。本方法仪器检出限为1 μg/m3,测定下限为4 μg/m3。
《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20 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200 mg/m3(非甲烷总烃,以碳计),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环境空气和废气 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废气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监测仪的性能、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环境空气和固定污染源便携式傅里叶红外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仪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针对应用于不同场合的仪器,规定了相应仪器的检测范围。用于环境空气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15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仪器检测范围最大不超过100 μmol/mol,本标准称为Ⅱ型仪器。
《固定污染源废气 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性能、质量,实施大气固定污染源排放污染物监测,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引用的文件有GB 3836.1 爆炸性环境第一部分:设备通用要求;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的设计、生产和检测。
对于需根据实测排放浓度换算标态折算排放浓度的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连续监测系统,其废气参数监测设备的组成结构、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参照HJ 76 的有关规定执行。
- 关键词:生态环境部 标准 仪器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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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 源:生态环境部
- 编辑:夏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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