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近日,公安部、工信部、质检总局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推进国家标准<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实施工作的通知》(公交管〔2015〕35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规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工作,推进国家标准的顺利实施提出了有关要求。为了贯彻落实该《通知》中提出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组织计量检定校准机构对检验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开展一次排查”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迅速组织计量技术机构对机动车安检机构的前照灯检测仪等仪器设备开展一次全面排查,摸清机动车安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的基本情况,确保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所有灯光检测设备的检定工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机动车安检机构在用检测设备未按期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者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责令立即进行整改。
二是各地要督促机动车安检机构建立并完善计量管理制度,对于在用检测设备,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要依法由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实行强制检定;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机动车安检机构应当自行或者定期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属于目前尚未颁布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暂可实行校准,确保机动车安检机构在用仪器设备依法处于受控状态,进一步建立健全其计量管理长效机制。
三是各地要同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协同行动,避免重复检查,强化便民服务,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对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落实机动车安检机构的主体责任,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引导其向社会公开承诺诚信计量。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12365热线作用,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此次检查工作结束后,各地务必于2016年1月10日前将此次检查工作总结(含附表)报总局计量司(并发送电子邮件到luyk@aqsiq.gov.cn)。总结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安检机构前照灯检测仪等仪器设备的基本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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